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景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安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故城县坊庄镇鹿豕村路段时,与道路西侧沈某某停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相撞,造成沈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8月23日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故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道路卡扣监控截图、故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武某某、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事故路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京晓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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