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乡**铺**街**号。2020年10月2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玉田县陈家铺乡高文铺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其向北转弯时遇到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驾车逃逸。经天津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玉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医学检查片六十九张;
6. 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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