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户籍所在地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山海关区铁门关西侧路段时,驶离路面撞到路北侧树木,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冯某某受伤,车辆、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实物未移送);2.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贰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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