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7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建筑废料的无号牌三轮车,被害人李某某(卢氏县**乡**村**组居民)与其同行,三轮车行驶至卢氏县**乡**路段时刹车出现故障,被告人冯某某让李某某先行跳车,之后自己跟着跳车,李某某跳车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在事故中由于头部受到的严重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雁飞
2012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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