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住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0时39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大冶市公汽公司鄂B*****大型普通客车在大冶市**临时客运站门前路段起步向前行驶时,将客车车头行走的行人李某某撞倒,李某某倒地后被客车左前轮辗轧,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和公汽公司已赔偿死者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及时拨打120和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身份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领款收条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其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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