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区**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鄂K****9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自孝南区卧龙街至滨河路,当其驾车沿孝感市长征南路往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右转弯至滨河路时,遇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自其车行方向左往右(即西往东)步行至此,临危后,双方均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鄂K****9号车前中部与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发生事故后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在现场配合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及警情关联查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患**情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交通事故暂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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