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垸**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从张家畈镇蔡店河社区往冯家垸方向行驶。7时7分许,行驶至蔡店河小学门前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马路的行人廖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冯某某将伤者就近送往罗田县医院救治,明知他人报案,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廖某某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已支付10万元,剩余部分自2020年至2024年分年度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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