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7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经永登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0121120200000154号: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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