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煤矿工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甘M*****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载其家人行驶至环县**镇加油站旁西侧巷子口处时,因前方三轮车正在倒车进入路边院子,遂停车等待通行,并鸣笛警示车辆左侧玩耍的几个小孩避让。再次起步行驶时未查看周围情况,将车辆左侧玩耍的1岁女童赵某某撞倒碾压致当场死亡。事发后冯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的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冯某某赔偿赵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52万元,赵某某的近亲属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车信息,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起步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若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