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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0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51线由东坡区方向往丹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G351线伏龙农贸市场外(2896KM+400M)路口时,与行人即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被告人冯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冯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0962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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