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中专文化,青州市**镇**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博临路王坟镇某某渔馆门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闫某某、褚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闫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致褚某某受伤。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赔偿已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检验检测结论告知书等;2.被害人褚某某陈述;3.证人闫某甲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尸检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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