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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K**号小客车从本市深隆往隧道方向行驶,当途经府前南路隧道转盘路段时,超越前面由被害人吕某某无证驾驶的茂名P**号电动摩托车,由于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右转弯,发生两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吕某某倒地受伤。2019年3月29日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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