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东侧**南院。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嫖客王某,将其介绍给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嫖资400元。
二、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冯某某使用相同手段将马某某介绍给牛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嫖客使用的避孕套照片等物证;2、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合惠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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