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同年2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乘坐武汉市协力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区前川街开往李家集街泡桐的鄂AZX360号公交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李家集街仰山庙村石家湾路段时,被告人冯某某要求在非公交站点提前下车遭驾驶员易某某拒绝,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冯某某遂拧车钥匙、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后易某某紧急停车并拨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2.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47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