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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传播性病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卖淫,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卖淫,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告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被告人冯某某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1月7日在长乐区**街道**村村**号租住处向刘某某卖淫。双方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人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登记卡、成人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医学转介卡、艾滋病病毒确证阳性结果告知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冯某某的辨认、指认现场笔录以及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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