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0********,汉族,中专文化,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乡**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左右,贵州省**驾校教练任某某向被告人冯某某提出,由任某某提供学员信息,请被告人冯某某帮忙办理学员暂住证,并许诺被告人冯某某,每办理一名学员的暂住证,任某某给予被告人冯某某人民币60元的费用。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任**派出所协勤,协助该所民警吴某某工作的便利,私自使用吴某某的公安数字证书登录流动人口平台,录入任某某提供的学员信息,将学员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打印后,加盖“贵阳市**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被告人冯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为任某某办理了50余名学员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收取了任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550元。2020年7月31日,因贵阳市**派出所将所有公章收归后勤统一保管,为便于今后继续帮任某某办理学员暂住证、收取费用,被告人冯某某便偷偷在后勤办公室用信封加盖了“贵阳市**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的印章。当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将加盖了“贵阳市**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的信封拿到贵阳市南明区达高桥,按照印章模板找人伪造了1枚“贵阳市**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的印章。2020年8月1日傍晚,被告人冯某某将其伪造的1枚“贵阳市**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和准备交付给任某某的5份《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放在自己驾驶的车内,驾车途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黔江路中海城市花园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巡逻盘查,现场查获其伪造的1枚“贵阳市**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和5份《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检材、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30-20011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6.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持有的印章和凭证的笔录,被告人冯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冯某某和证人任某某互相辨认照片的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冯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美静
检察官助理 刘皓梦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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