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根据因售假被封号的淘宝商家提供的信息,联系上家“AAA丰达工作室申诉总部”(另案处理)伪造授权证书,以600元-700元/份卖给未经授权的淘宝商家,让淘宝商家向淘宝平台进行申诉解封。至今,冯某某倒卖了共50份伪造的企业授权证书。其中,冯某某为陈某某倒卖了伪造***(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一份,为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倒卖了伪造******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一份,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倒卖了伪造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一份,为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倒卖了伪造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一份。
2019年11月1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城街道****工业园***大厦***东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余丽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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