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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69********,汉族,潍坊高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高新区**街道**村**号。2006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2013年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在潍坊高新区**街道,被告人冯某某为给其儿子伪造征兵材料而预谋伪造派出所印章,后联系同村村民孙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驱车到寒亭区“**雕刻店”,由该店经营人齐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印文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的印章一枚,并用于伪造征兵材料,后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笔记本电脑、优盘(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生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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