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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4********,蒙古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突泉县**乡****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小广告与办理假证人员(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并提供了吕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个人信息,要求对方伪造三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2019年12月份,三人离职后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冯某某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的并向准格尔旗公安局报案。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杰

                                       2020918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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