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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系南通市崇川区******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人。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为借款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抵押给对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6月初,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向陈某某借款,通过路边小广告伪造了上述房产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书,押在陈某某处,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冯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4.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荣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84844****(外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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