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网络订餐平台**,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2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8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1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为他人办理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居间联系刘某某、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帮助传递周某某(已不起诉)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为无购房资质的周某某伪造编号为J110112-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帮助周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乐园**区**号楼**层**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冯某某、刘某某、商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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