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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伪造货币案)_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2020年5月27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假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从陕西省西安市一男子手中购买假币模板并学习制作假币,其在家中制作20元面额的假币并通过微信将假币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共销售20元面额假币2300余张,面额共计46000余元。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将假币模板出售给邓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利用模板伪造假币,查获20元面额10478张,面额共计209560元,50元面额1225张,面额61250元,10元219张面额共计2190元,邓某某伪造货币合计11922张,面额合计2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平板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慈利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名山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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