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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至8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洪某某(已起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计219000条,出售给洪某某,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646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2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8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

4.2019年7月4日,洪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5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6.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9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8.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9.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250元;

10.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1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12.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1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8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1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4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15.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9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16.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9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17.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6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450元;

18.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5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19.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9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20.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1.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2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4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2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

2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8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26.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7.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5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666元;

28.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875元;

29.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5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875元;

30.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给洪某某公民个人手机号码7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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