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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为公司拓展业务、提升业绩,先后多次从朱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储存于个人电子设备中。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从朱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0000余条,其中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房屋地址、房号、客户名称、联系电话、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建筑面积、合同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多次从范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合计70000余条。

3.2018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从陈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合计20000余条。

经勘查,被告人冯某某U盘内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0000余条,个人电脑磁盘内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00000余条。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朱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清点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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