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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湛江市****房地产代理有限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地产公司二手房业务部经理黄某某(已判决)提出购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业务,经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某某同意后,冯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4000元给黄某某用于购买个人信息。黄某某向他人购买湛江开发区、霞山等地数个楼盘的业主信息,共计22779条(已查明其中有2494条信息属于财产信息),随后将购得的上述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冯某某及其他**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于开展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人员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部分楼盘指认记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黄某某劳动合同(**地产)、黄某某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离职审批表、应聘资料(**地产)、“湛江房源刘某某”的情况说明、黄某某对获取的楼盘业主信息核对资料;3.证人陈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内附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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