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7700********),后激活在本市白云区等地使用。2018年5月起,冯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至2019年10月30日,冯某某未清偿银行欠款共计人民币105559元,其中本金为83820元。2019年11月1日,冯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理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冯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