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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出售、购买假币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95********,蒙古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销售假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山东**学院**校区内,从网上购买假币后再通过邮寄等方式进行出售,共出售假人民币6360元。分述如下:

一、2015年9月16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山东嘉祥县**镇**村王某某假人民币2400元,王某某支付假币购买款620元,后王某某继续将部分假币对外出售。

二、2015年9月21日通过**快递邮寄的式方出售给“范某某”假人民币3960元,“范某某”支付假币购买款850元。后因被告人冯某某怀疑“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查处,遂将该邮件通过**快递退回。2015年10月5日民警在山东**学院内将前来取退回快递的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并将涉案假币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3.假币鉴定意见;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金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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