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孟某某(另案处理)在衡阳市蒸湘区**路**酒店楼下经营了一家名为**养生馆(对外招牌为**养生会馆)的会所,采取隐蔽的方式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冯某某受孟某某的邀请于2019年底协助该会所经营,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发小名片的方式多次为该会所招揽顾客,并带顾客到该会所,成功完成一次性交易拿提成100元。
2020年1月3时23时,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对该场所进行便衣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卖淫女黄某某、向某某、罗某某等14人、嫖客陈某甲、秦某某、陈某乙共3人,抓获外围人员即被告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向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介绍嫖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胡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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