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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安)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组**号。曾因饮酒驾车,于2019年8月1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2号小型汽车,从泽州县大东沟镇**村行驶至泽州县周村镇**村附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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