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341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持A2证驾驶辽P*****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南票区王西沟村至杂木沟村路段时被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虹螺岘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 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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