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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小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坝**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冯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城沙溪坝至南江县城大堂坝方向行驶。01时23分,当车行至南江县城南门街城南家具城门口处时,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3mg/100ml。同年7月27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抽取的冯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结果为2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南江县**镇**坝**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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