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6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浮市云城区**国道**往**方向行驶,行至**堆场附近路段时,从花基缺口进入对向车道的快车道(即近靠近花基位置)往**方向逆行,行驶至云浮市G324国道1186+200米路段时与严某某驾驶的粤W*****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鉴定结果为177.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的标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过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2.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潘桂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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