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楼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T****号牌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镇**市场对开路口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粤XV****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某离开现场,后自行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投案。被害人钟某某让朋友报警,随后交警到场处理。后交警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1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24日,冯某某赔偿钟某某损失费用共人民币5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河滘工业区华喜印铁制罐公司A栋609房,联系电话1367407****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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