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QU5E50号小型汽车,沿兰陵县2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顺和路与文峰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小区;
2. 侦查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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