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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镇**街**街村**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约束醒酒在罗平县马街派出所扰乱办公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擅自驾驶他人摩托车沿钻块线行驶到18公里200米(妈依村路段)处发生单方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路人发现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闻到冯某某呼出的气体有酒精气味。经提取冯某某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等证据;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罗平县**街镇**街**街村**路**号;2.案卷材料2册;3.起诉书16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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