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0红色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鹤大高速十里岗北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呼气酒精测试值为245mg/100ml,民警遂将冯某某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提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视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陶海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4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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