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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街道**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妨碍公务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镇**大道公安局路口停车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街道**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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