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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号院**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于2009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9年12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在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陕J2***7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十字路口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13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延安市宝塔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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