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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山西省石楼县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乡**村,现住石楼县**小区。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石楼县王村星宇宴会厅附近的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西河湾小区,行至沁园春广场附近石楼县国土资源局门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晋A****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2612019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2.61mg/100ml,冯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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