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交通拯救有限公司**员工,住佛山市**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区**村的大排档行驶至**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3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2********;
2.卷宗二册、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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