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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2********,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暨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与其朋友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吃宵夜并喝酒。酒后,冯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蔡**由东风路驶入西平路。当天3时某某,冯某某驾车行驶至西平路宏宏照相馆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QHP****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民警到现场处警时查获冯某某并并抽取血样。2020年2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2.被告人冯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4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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