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吉A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二手旧物回收站时,与对向超车驶来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吉A7****号白色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7.1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德惠市公安局交通大队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