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镇**村,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吉A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二手旧物回收站时,与对向超车驶来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吉A7****号白色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7.1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德惠市公安局交通大队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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