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城北街的巴蜀大当家火锅吃饭喝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双流区迎春路一段128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归案后冯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醉酒程度、具有坦白的情节及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9080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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