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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蓝色“时风”牌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詹店镇小马营涵洞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90.14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成江

检  察  官 王学军

                              2020521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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