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楼**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区**酒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NZ*****色**牌小型轿车从商丘市**路与**路****KTV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门口处,撞上郭某某临时停放的皖***E**号轿车后逃逸,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继续向南行驶至方域路北50米处时,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N****号出租车相撞后逃逸,被追至**路中段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333.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与郭某某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保险单、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报警记录、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SQ2020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张;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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