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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户籍地林州******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业务员,现住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州市**镇**社区位于林州市**镇西北角山脚下,依山而建,分上下两部分,中间有一桥相连,上部为别墅区,有南北两个小门,下部为高层楼房,有一南大门,北门紧邻**镇**村,有乡村小路想连,西南门有小路通往342国道长约1公里,东南大门有大路通往342国道长约500米。该小区从建成至今未封闭,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2020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在该小区下部道路上驾驶号牌为豫G*****的小型汽车擦碰到桥坡下路边堆放的塔吊架上,致使自己车辆受损,被告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为骗取保险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发现系酒后驾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州市**镇中心社区证明,被告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郝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本案小区位置相对偏僻,案发时小区内道路通行车辆少,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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