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监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行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冯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19时57分许,冯某某驾驶皖L*****-皖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段,将行人无名氏当场撞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某驾车逃逸。冯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冯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孟蕴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