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8617,汉族,大学本科,系辽宁省**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大连**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59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O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6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交警执法记录照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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