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44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5号小汽车,沿西安市临潼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之家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821号:从送检的标有“冯某某”字样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9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酒精测试记录;
5、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
6、鉴定文书、告知笔录;
7、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二个月又十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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