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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2********,汉族,高中,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栋**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55分许,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00.57mg/100ml,属醉酒,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冯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照片;

5鉴定意见(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惠民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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